截至2023年6月,住建部已经发布了37本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相应明确“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累计413本规范强条废止。由于与强制性工程规范配套衔接的相关国、行标尚在修订中,住建部声明:当前现行标准中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如与工程规范要求一致,属落实规范要求的措施方法的,可作为推荐性条文执行。
针对此声明,锦绣长宏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要求工程部必须处理好强制性规范与被废止条文之间的关系,为此,公司做出两大安排。
37本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名单
锦绣长宏做两大安排
如何深入领会住建部精神,处理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和废止的原强制性条文关系?锦绣长宏做出如下安排:
一、组织工程部召开相关会议,分步骤准确解析与宣贯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参考以下地方建筑业协会的指导意见,斟酌执行监理工作。
1、被废止强制性条文与规范条文的技术措施或技术要求完全一致的,可直接执行规范。
2、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的技术措施或技术要求与规范矛盾、不一致或低于规范规定的,严格执行规范。
3、规范条文为多条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凝练,但是没有具体的技术指标的,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可按废止其强条属性,作为实现规范要求的技术措施和技术要求的推荐性条文执行。
4、工程规范新增条文,执行规范条文。
二、各项目部负责人必须准确理解并与部门监理人员宣贯规范对工程建设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和措施的责任主体判定。同样可参考以下意见,斟酌执行监理工作。
1、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属落实规范的措施方法的,可作为推荐性条文执行。
2、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在实际工程建设中直接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当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时,可以直接判定符合规范要求。
3、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或者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与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不一致时,由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判定。
4、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的论证主要为技术论证,可以是试验验证、专家评审或论证。